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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能量】@高校毕业生:职场新人避坑反诈入职手册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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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毕业季,走出校门初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们,有哪些手续需要办理?哪些求职“陷阱”要提防?档案去向、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这些细节,千万别忽视!这份职场新人避坑反诈入职手册,值得收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13号)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档案已经在自己手上了,还能补救吗?建议联系原就读高校,由高校重新审核档案材料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一些机构向高校毕业生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实习岗位,保证能转正入职,但毕业生须先缴纳相关服务费用;还有的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以工作为名收取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借保管或经办社会保险、申办工资卡等业务名义,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个人证件原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简单来说,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均不能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服装费、资料费、体检费等名目作为求职者的录用入职条件。

  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典型表现包括:

  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

  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万万不可草率签订。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务必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属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资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维权难度。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请其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还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不给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