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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型小说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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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越、顾建平、高健、刘斌立、戴希、纪晨、伍建强(秦俑)、赵淑萍、闫占士(雪弟)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微型小说学会,英文名称:China Flash Fiction Society,缩写:微型小说学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从事微型小说(小小说)创作、评论、研究、编辑、出版的单位与个人以及热心支持微型小说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在中国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推动微型小说的发展和壮大微型小说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微型小说作为一个独立文学品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团结会员学习贯彻落实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思想水平与艺术素养,繁荣微型小说的创作;

  (二)开展微型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学术讨论,交流微型小说创作、编辑、出版的经验;

  (六)加强与国内外创作、评论、编辑、出版界微型小说同行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

  (四)凡积极发表、教学、研究或组织、推动微型小说发展的报刊、教学单位、研究单位与文艺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在微型小说的创作、评论、研究、教学、编辑、出版、媒体生产和传播以及组织活动上有一定成绩者,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六)热爱微型小说、在文学写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少年作者,可申请成为少年作家会员,少年作家会员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少年作家申请入会,须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3年11 月2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