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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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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以下简称 “案卷评查”)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案卷评查分为基本标准审查和一般标准审查,基本标准审查是对案卷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标准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分值分别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标准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一)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表述不规范的除外);

  (四)作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履行适当补正程序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四)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内容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记载的不一致的;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每缺一项扣1分)

  1.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10分)

  2.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每项1分)

  4.申请书(表)存在错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当场更正的部分没有捺印、签名或盖章的;(5分)

  5.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3分)

  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许可程序,但没有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要素不全的;(3-5分)

  7.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收件凭证文书或凭证文书记载错误或要素不全的;(3-5分)

  1.补正材料告知书或告知记录显示告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未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补正内容的;(5分)

  2.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却使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告知,且没有正当理由的;(3分)

  5.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形式、理由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的;(3分)

  6.补正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或告知后未补正的情况下,直接受理的;(10分)

  4.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的;(5分)

  4.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5-10分)

  5.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2.实地核查执法人员无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此份文书缺失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10分)

  7.核查对象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10分)

  8.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未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的(;(10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或记载不全、有误,致使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的;(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5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进行记载的;(2分)

  3.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依据、陈述和申辩期限等内容,或告知不清楚、不准确的;(5分)

  6.案卷中无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逾期视为放弃的,无相应记载;(5分)

  3.无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4.陈述、申辩人未对笔录签署意见的(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盖章);(3分)

  6.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陈述、申辩人没有在更改处捺手印、签字或盖章的。(3-5分)

  (4)特别程序所需的时限、许可时限顺延以及法律依据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规范、不准确的;(3-5分)

  (4)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不明确的;(3分)

  (6)没有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检疫等)人员签名的;(5分)

  (1)没有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不全、有误的(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1-3分)

  (3)没有告知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方式或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3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5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3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3分)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时间、事由、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意见的;(3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3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2分)

  5.承办人员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2分)

  6.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2分)

  7.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提交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5分)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 5分)

  4.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权利或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期限的;(5分)

  (四)送达回证没有寄回,没有挂号信回执或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等材料作为送达证明材料的;(3分)

  (五) 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者方式送达的;(3分)没有相关邮寄或者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2分)

  (八)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1-3分)

  (十)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1-3分)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